会员新益 | 叶正猛:品评史上劝善“三大奇观”(之二):传统乡约的慈善表达及其当代意蕴

作者:叶正猛(杭州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顾问、浙江新湖慈善基金会秘书长、浙江工商大学英贤慈善学院特聘教授)

 

(作者系浙江慈善文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、浙江工商大学英贤慈善学院特聘教授)
 
曾有学者著文探问“中华文明为何能够连续不中断?”指出其历史因素是五个方面“不绝”,其中之一是“道德精神:‘仁义’不绝”(2024年1月22日《北京日报》)。“道德”作为高尚的精神力量,显著影响着文化格局和社会秩序。笔者提出,史上劝善有“三大奇观”:百姓万家的“家训”、千村万落的“乡约”、卷帙浩繁的“善书”。日前作《慈善是优良家风传承永恒的脉动》一文,从慈善角度品评了第一大奇观。今天再作续篇,谈谈传统乡约的慈善表达及其当代意蕴。
 
一、乡约:
从长篇小说《白鹿原》说起……

“官有公法,民有私约。”(《增广贤文》)乡约是中华文化宝贵遗产。古代乡约止于新中国成立,现在不少人最早知道“乡约”,应该是读了陈忠实的著名长篇小说《白鹿原》。作者在小说扉页题上巴尔扎克的名言:“小说被认为是一个民族的秘史。”足见其作为社会历史小说的担当。小说开篇不久,便写到了“反正”(指辛亥革命)之后,小说主人公白嘉轩带着“没有了皇帝的日子怎么过?”一大摞问题,请教姐夫朱先生——一个思想开明的儒者。朱先生似乎早有准备一样,给了他“一份抄写工整的文章”,说:“我这几天草拟了一个过日子的章法,你看可行不可行?”白嘉轩接过一看,是“一笔不苟楷书的《乡约》”。

 
白嘉轩把《乡约》墨宝带回白鹿村,大家纷纷议论:“要是咱们白鹿村村民照《乡约》做人行事,真成礼仪之邦了。”之后贴在祠堂墙上,每日集合村民讲解学习。此后偷鸡摸狗、摘桃掐花之类的事顿然绝迹,赌博斗殴、打架骂街事件不再发生,白鹿村人一个个变得和颜可掬、文质彬彬。
中国最早的完整而规范的《乡约》,产生于1000多年前的北宋时期,正是《白鹿原》小说故事发生地蓝田县。由蓝田硕儒吕大钧四兄弟共同研制,并在家乡首先推演倡行,“遂使关中风俗为之一变。”《白鹿原》中的《乡约》其实正是《吕氏乡约》,小说中附录的部分《乡约》条文也与《吕氏乡约》原文一字不差,只是把《乡约》的作者吕大钧改换成千年以后的朱先生。朱先生的人物原型是在关中力推《吕氏乡约》的清末举人、关中大儒牛兆漮。(卞寿堂《走进白鹿原——考证与揭秘》)
 
小说后面又写了一个情节——另一个小说人物鹿子霖告诉白嘉轩,县政任命他为白鹿镇保障所乡约了。白嘉轩不解:“乡约怎的成了官名了?” 
从《白鹿原》中,我们便大略可知,“乡约”意为乡里公约,是乡里订立的、需要乡民共同遵守的规约,之后也指落实规约的乡村自治组织,因而后来又成了一个“官名”(一般称“约长”)在日本的研究话语里,“乡约”则是专指《吕氏乡约》——可以想见,《吕氏乡约》的地位和影响。
由《白鹿原》,笔者联想起了明代长篇小说《醒世姻缘传》——“反映的是一个活生生的真实的封建社会,一幅幅画面,包罗万象,构成一个历史‘风习画’和长廊。”(徐北文《醒世姻缘传》前言)书中大量描写“乡约”的场景,既体现乡约作为民间规约和自治组织在道德建设方面的作用,也反映出乡约开始具有行政化倾向之后的弊端。其中不少笔墨描写的乡约语境下的乡村慈善,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,是难能可贵的。
《醒世姻缘传》的那些描写,为我们展示了中国传统农村基层管理制度的新发展。乡约,滥觞于《周礼》,作为规约正式成文在北宋,后来士大夫发展出一套以乡约为“纲”,以保甲、社仓、社学等为“目”的村治系统。以《吕氏乡约》为代表的是民间自发的契约性乡约;以王阳明《赣南乡约》为代表的是地方官员倡行的乡约。他们都是为了打造“里仁之美”。乡约在“在民国中期以前这段时间仍在起着明显的作用。”(卞寿堂)期间,在清代,清政府所推行的那种乡约,是一套僵化的宣讲制度,则已经“走样”。
《白鹿原》对乡约的描写,似乎见证了明代吕坤所说:“劝善惩恶,莫如乡约”的功效。
 
二、“相恤”:
乡约语境下的农村互助性慈善

儒家经典《周礼》,对笔者所说的“三大奇观”都产生了重大影响。《周礼》在慈善方面的表述是:“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:……二曰六行,孝、友、睦、姻、任、恤。”

《说文》:“恤,忧也。”“恤”的本义就表示顾虑、忧虑。可理解为人具有同情心、怜悯心,因而愿意花费心思和精力在值得同情和怜悯的人或事上。恤的异体字是“贝”旁一个“血”,是用钱财等物质上的东西以及精神上的关怀去救济别人。因此,又有救济之意(见《土生说字》)。很多场景下,“恤”是古代慈善的一种表达。
孟子提出“井田模式”设想,强调了一个“相”字:“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则百姓亲睦。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 所以,“古农村有‘守望相助’一义,所赅甚广。”(清末《看守禾稼规约》)
作为关中大儒张载的弟子,吕氏兄弟必然致力传承儒家经典思想。《吕氏乡约》的慈善表述是“患难相恤”,可以说是一种互助性慈善。“它没有原始互助的散漫,同时又能保存原始互助的情感。”(杨开道)《吕氏乡约》的总框架是:“德业相劝,过失相规,礼俗相交,患难相恤。”“四相”成为共同宗旨和最终目标,慈善在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。这对后来乡约演进产生了很大影响。
历代乡约基本上都制订了乡民相恤方面的内容。如清代张伯行的《申饬乡约保甲示》,则专设“恤穷民”一章。明末慈善家陆世仪著名《治乡三约》专门有“恤约”,作为“三约”之一。在乡约制度中,大多设立“恤长”,负责救济慈善事务。如《治乡三约》,对恤长的事务范围、落实措施、工作职责作出了详尽的约定。至清末明初,乡约中较多明确表述为“慈善”,如《翟城村村治组织大纲》。
传统乡约突出“相恤”,首先在于儒家传统注重责任。正如王家惠先生所说:“中国社会以宗法关系为基础,所重在个人责任,是‘责任社会’。作为一个中国人,一生下来就要承担许多责任。若是不承担任何责任,则社会也不会给你任何权利,你就根本不能在社会立足。”(《红楼五百问》)
传统乡约突出“相恤”,另一个原因是,儒家传统的“立君养民”论,在宋元特别明清时期出现变化趋势,“以民养民”论广泛流行。社会更加注重利用民间自身力量,强化以富帮贫,救济资助弱势困难群众。乡约制定者宋代大儒朱熹、明代大儒吕坤在著述中都发挥孔子“富而后教”的思想,不惟教养兼施,并且重于“养民”,把解决民生问题摆在首位。
 
 
三、务实:
古代乡约慈善表达的有益启示
儒家“仁爱”具有实践性。孔颖达《周易正义》曰:“为德之时,先须履践其礼……故履为德之初基也。”牟宗三先生认为,“广义地说,东方的形而上学都是实践的形而上学。其中尤以儒家为然,因为儒家是道德的实践,而道德的实践是平常所谓实践一词之本义。”(《中国哲学十九讲》)杨开道先生称最早创制乡约的吕氏兄弟是“礼学实践之家”。
曾国藩说:“立法不难,行法为难,……总求实实行之,且常常行之。”(《曾文正公嘉言钞》)古代传统乡约及乡约慈善,诚然是过去那个特定时代的产物,今天看并不是那么完美的,我们不应用刻舟求剑的思维看待它。但其“优良”的方面,值得我们借鉴。其中最可取、最具当代启示意义的是它的道德践履性,是它的务实笃行。
第一,勉力劝善体现“上下”贯通。
笔者在上一篇文章《慈善是优良家风传承永恒的脉动》已论及,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、上层文化和下层文化。成功的宣传教育,就是要把它们融合起来,体现“上下贯通”。
“劝善”是中华民族悠久的传统。《汉书·公孙弘传》曰:“臣闻上古尧、舜之时,不贵爵赏而民劝善。”(我听说上古尧舜那个时期,没有尊贵的官爵和丰厚的奖赏,但百姓却相互勉励行善)“勉为善,耻为不善”,促使风俗改善。劝善要达到实际效果,就要入耳入脑入心。
传统劝善,确是说教、是礼教。“礼教主张便是(吕氏)乡约制度的根本,也是关中风俗的根本。”(杨开道)而优良乡约里“说教”恰恰不是通常认为的是空洞的、摆空架子、戴假面具。难能可贵是它真正体现了“上下贯通”。有学者用“即凡而圣”作了形象的表述,认为“乡约乡仪以集体共在的仪式与道德情感的再植入‘调音’了日常生活,使之显现为‘公共性’‘道德性’的交往情境。”(米湘月《即凡而圣:人际交往视域下<吕氏乡约>的伦理操练、情境礼仪与调音》)
例如,《吕氏乡约》“德业相劝”,共有二十一条,有的是普通的德行,有的是特殊德行。简单地说,德,就是要求碰到善事就做,有错就改;也就是能修身惠众。我们所见大多数乡约的“德业相劝”,一方面,以儒家的义、礼作为核心,“树立共同的道德标准,共同礼俗的标准,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守。”另一方面,“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向来是世代相续,口头相传,”乡约使之见诸于文字,提升为契约,以使“行之广泛。”(杨开道)在乡约里儒家伦理是魂,大众习俗是体。魂支配体,而融于体。
同时,乡约在形式上、在语言表达上,十分亲民。乡约少有“之乎者也”,直白通俗,易懂易记。吕坤晚年家居二十年,仍然热心于礼义教化。在所住的宁陵乡,他和兄弟一起大力提倡吕氏宗约。他制订宗约,创作宗约歌85首,用“极浅、极明、极俚、极俗”的文字,对同宗劝善(牛铭实《中国历代乡约》)。
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一个新的精辟论述,在“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”的同时,“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”。乡约“上下贯通”的当代意蕴在于,道德的超越性必须与可能性结合,劝善的大道理必须与小道理贯通。“道德不能不讲可能性,也不能不讲超越性。只讲可能性,不讲超越性,就没有道德;只讲超越性,不讲可能性,就不是道德。”(易中天《先秦诸子百家争鸣》)
第二,个人行善讲求里外相助。
首部系统梳理中国古代慈善事业传统及其精神的经典之作、朱友渔先生的《中国慈善事业的精神》指出:“与邻为善的精神是在中国的土地上自发孕育生长的。”“社会互助是中国慈善的重要特点之一。中国人民乐意团结起来扶危济困。这种团结合作救危解难的倾向是中国慈善显著的社会特点。”乡约慈善在传统慈善中最能体现与邻为善、社会互助这个特点
有识之士,已经不将“患难相恤”作为达到教化目的的手段,而是直接作为目的。如“明初巨擘方孝孺在政治思想上的创见,是以人民的福利为政治目的。”(牛铭实)乡约慈善成为乡村社会救助的机制,这是传统乡约一个闪光之处。
研究认为,“吕氏乡约不仅是社会教化方式,而且是一种社会救助机制。在推行社会教化的同时,致力于解决乡村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所面临问题。……对后世的乡治理论和实践产生深远影响。”(董建辉《明清乡约: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》)《吕氏乡约》四个部分,其中“患难相恤”共约定“患难之事七”。七个方面:水火、盗贼、疾病、死丧、孤弱、诬枉、贫乏,其内容和措施都作了详细的阐述。杨开道对此十分肯定:“其实吕氏乡约条文最完美,最整齐的还是最后的患难相恤一条。”
明代李春芳的《订乡约事宜》,简明扼要实用,约订的都是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事。“这个例子说明,乡约……切近日常私生活。”(牛铭实)明代唐灏儒专门为丧葬制订了一个规约《葬亲社约》。
案例不胜枚举。所有这些都说明,乡约慈善如同杨开道先生对《吕氏乡约》所称赞的那样:“所列举的项目每一项可以说是代表一个社会问题,一个实际问题,需要我们通力合作。老实讲起来,农村社会里面的重要问题,差不多都包含在这些条款里面。”这些项目设立,是与当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吻合的。反映出各个不同时期乡约拟制者,对乡村实际了解深透、对现实需求把握准确,对民众期盼体验真切。这正是慈善具有针对性的重要前提。
另外,这种患难相恤的精神,不但行之“约”内,并且扩到“约”外。不少乡约有类似规定:“凡有患难,虽非同约,其所知亦当救恤,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。”。义务限于“约”内,利益溢出“约”外,表现出更多更大的善意。杨开道盛赞其“更合乎现代地方组织的办法。”
乡约制度在明末还有一特殊的组合,那就是乡约领袖高攀龙组织的无锡同善会、陈正龙组织的嘉善同善会。已经有将乡约的传统慈善引向现代的公益发展的趋势。
这对于当代的启示是,慈善内容的确定、慈善项目的设计,要契合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,符合群众的真实迫切需要。同时也要有创新性、前瞻性、引领性。
第三,组织施善着力实虚组合。
传统乡约演进,逐步与保甲、社学、社仓结合。明代一批名儒作出理论总结,形成了乡治“一纲三目”的体系,促进乡约制度的整体性:“乡约为纲而虚,社学、保甲、社仓为目而实。”四者相辅相成,相互为用。社仓与乡约是最早的组合。虽然四者关系一路在演变,而社仓从南宋起,一经组合,成为乡约中“患难相恤”的持续依托。乡约与社仓成为不变的组合。陆世仪《治乡三约》第二约“恤约”直接对应了社仓。清代张伯行的《社仓条约十六条》,则进一步寓乡约、保甲于社仓。民国时期社仓仍在乡约制度发挥作用:“(社仓)专备本村救济灾歉之需。”(民国10年《各县村社仓积谷简章》)乡村“相恤”依托经济实体是乡约慈善一条重要的经验。
社仓,一般论著都说是朱熹首创(其实朱熹在《社仓事目跋语》说“里社有仓,实隋唐遗法”。这证明社仓法不是朱熹首创。——见《中国历代乡约》)。社仓不同于义仓、常平仓、广惠仓,不立于州县而建于乡社,由本乡本社土居官和士人共同掌事,故称社仓。
“朱熹于南宋乾道四年(1168)开始办社仓,对后来影响极大。
崇安社仓夏间贷与人户,冬间纳还。初,‘每石量收息米二斗,自后逐年依此敛散。或遇小歉,即蠲其息之半;大饥则尽蠲之。’后来申禀崇安府,将米依前敛散,更不收息,每石只收耗米三升。以此之故,‘一乡四五十里之间,虽遇凶年,人不阙食。’(董煟《救荒活民书》)至淳熙八年(1173)十月,升任浙东提举的朱熹向宋孝宗奏请推广到全国之时,已行有14年了。”(周秋光等《中国慈善简史》)
社仓作为慈善的创新之举,不断改进、提升。如作《泰泉乡礼》的明代黄佐,设置的社仓,与朱熹的社仓法相比较,除了坚持社仓的备荒、调剂谷价等功能外,还特别强调社仓的慈善救济功能。当息谷增加到一定程度,便行“义仓之法”。
社仓,在中国慈善史上是一个了不起的举措。真正实行好的地方,甚至如吕坤所说:“家家有救命之资,人人有备荒之策。”
因为与乡约的组合,史上社仓这一大慈善实体,范围颇广、存续颇长、效果颇大。周秋光等《中国慈善简史》、王卫平等《中国慈善史纲》、吕洪业《中国古代慈善简史》均将社仓列入慈善的范畴——笔者所以如此强调,因为,严格地说,社仓是带有市场因素的实体。专家们一致认定社仓为“慈善”,便是对古代主要因乡约派生出来的这一慈善创新之举的肯定、赞赏。用市场因素、借商业手段解决一些民生问题、社会问题,应该说古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。现代公益人徐永光的“公益向右,商业向左”理念,可以在优良传统里找到滥觞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,慈善公益应当进行更大胆的创新,在放大慈善资源的效用上开拓新的途径。
第四,“与人为善”依靠精英引领。
先还原一个成语——与人为善,原意是与别人一同做好事,也是指引导别人共同行善。最早出于《孟子·公孙丑上》:“取诸人以为善,是与人为善者也。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”。与人为善不仅仅是个人的修为,而更是君子的社会担当。
研究历代乡约廉洁思想的学者说,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,就是,关注乡约、研究乡约、拟定相约、推行乡约的人,都是廉洁自律的君子,都是勇于担当的干将。这里隐藏着密码,需要我们去编译和破解。(张天社《历代乡约廉洁思想》)
笔者从慈善角度“编译和破解”的结果是,乡治以及乡村的慈善要有好的领头人。要“好”在自身廉洁,道德高尚,乐于奉献,深孚众望,有所作为。陆世仪在《治乡三约·自序》中说,乡村治理“一纲三目”,这四件事都实行了,如果还始终达不到成效,就是因为没有好的用人办法。 
杨开道用古老的村治特色作了诠释:“乡三老是秦汉以后乡治里面的最高领袖,他的年龄要在五十以上,他的人格要为民众所敬仰,才能被选为乡三老,都有感化民众的能力。” 
“治官之官多,而治民之官少”,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权结构的主要特征(见韦宝宏《士绅与宗族制度论略》)。学界有个说法:古代“国权不下县,县下惟宗族,宗族皆自治,自治靠伦理,伦理造乡绅。”虽然说得有些绝对,但大多情况下,古代乡里道德建设职责确是主要由一乡之望的绅士、乡贤担当,的确符合史实。负责乡约有“约长”,其中具体负责慈善的有“恤长”。而史上著名的乡约及乡约慈善的拟订者、施动者多是德行俱佳的士君子。这与笔者曾提出的“‘士’是古代慈善的主要推动力量”的观点是相吻合的(见笔者《论“士”在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》)。笔者所说的“士”,是一个精神群体。“内在的道德,外在的学识,两方面都很好,才能称作‘士’。”(南怀瑾)
吕氏四兄弟,吕大忠,吕大防、吕大钧、吕大临,并称蓝田吕氏四贤。“任道担当,其风力甚劲。”(程颐)
南宋,朱熹自不待说。朱熹去世后,他的众多门人弟子,亲力亲为,承继朱熹的理念,在任上,或回乡里做大量推广工作。
明代,作为史上“两个半圣人”之一的王阳明自不待说。吕坤,一代硕儒、著名思想家,列入中华慈善博物馆“古代慈善人物”。他作著名乡约《乡甲约》,并且积极推动,付诸实施,在施政地共建了一百多个“约”,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很大影响。归休在家20年,坚持礼仪教化、与人为善。
明末清初,江南大儒陆世仪,是明末清初推动慈善转型的代表性人物之一。任上作《乡治三约》,既提出乡约理论构想,也突出了慈善在乡约中的地位。明亡以后,隐居乡里,关注民生,探索、创新慈善事业。居官而能福其民,居乡而能福其乡。
清代,著名理学家张伯行,被康熙誉为“天下第一清官”,对乡约,理论创新,规约改进,实践推进。平生施行大量慈善举措。
前述的“有趣现象”,在小说《醒世姻缘传》中也得到印证。第22 回小说人物晁夫人欲行善事,要把儿子放高利贷掠夺性的占有百姓的田地以原价赎回,就是由两位乡约费尽周折主持办理,表现出良好人品。小说作者巧妙地给这两位乡约取名为任直和靳时韶,即意即“人直”“今时少”。
还值得一提的是,吕坤极其重视训练人才,破天荒头一遭对乡约领袖培训。他的《乡甲约》全书其实就是用于培训的教材。人才分两种,一是培训者,一是乡约领袖。首先挑选和训练培训者,再让他们去训练乡约领袖。培训之后还要考核,直到精通为止。(《中国历代乡约》)
传统乡约这些方面,给我们的启示或者说古贤与我们跨时空的共识是,道德建设、慈善事业领军人物十分重要。我们要有更好的政策、环境,一方面让更多社会精英进入慈善公益领域,另一方面在公益领域不断培养出领军人物,以期慈善公益不断提升、持续发展。
套用李小云教授的一句话:“公益是现代社会和谐的调节器”,可以说——乡约慈善是古代乡村和谐的调节器。笔者曾著文,将《尚书》的“正德、利用、厚生、惟和”作为现代公益金融的宗旨。其实,这八个字也正是优良乡约慈善的写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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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4-06-08